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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05-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民政、扶贫、救灾 |
兴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兴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兴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为一个标段。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为公开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 本项目招标人为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委托招标。
第五条 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省商务厅批准同意的《兴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进行招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起草编制招标文件,但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审查编制招标文件。
第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项目不允许个人参加投标,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电子商务运营相关经营范围,具有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具有自建或授权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良好运营一年以上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条 以下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加分项:
(一)入选国家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
(二)获省级商务部门“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
(三)具有物流快递许可的电商物流综合型企业;
(四)通过国家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认证的;
(五)获得省级物流部门或协会荣誉称号的;
(六)获得同类项目业绩的。
第十一条 其他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兴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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