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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06-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 |
兴海县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兴海县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1项)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备注 |
1 | 县档案局 | 档案查询、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正)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二十二条《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即时开展 | 即时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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