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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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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9-11-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部门/单位 设定依据
1 630141001000 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审批 行政许可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9.7.31)第43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馈赠、转让或者侵占宗教活动场所收藏、使用的文物。确需在该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级别,报相应人民政府文物保护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2 630241002000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第3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 630241003000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4 3条第3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630241007000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2017.8.26)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5 630241010000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2017.8.26)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6 630241011000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2017.8.26)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7 630241013000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2017.8.26)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8 630241014000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2017.8.26)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9 630241015000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2017.8.26)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0 630241017000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2017.8.26)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630241020000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2017.8.26)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630241022000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62条相关规定
13 630241023000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2017.8.26)第74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631041001000 宗教教职人员任、离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2017.8.26)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009.7.31)第二十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拟担任或者离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经该场所所在地本宗教团体同意后十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5 631041004000 民族成份的更改 其他行政权力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转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青民宗字〔2015〕59号
16 631041007000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其他行政权力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5.03.01)第36条第2款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17 631041008000 跨区域或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5.03.01)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18 631041009000 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 其他行政权力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2010.11.29)第十二条 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9 631041010000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负有责任的进行查处 其他行政权力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5.03.01)第40条第2款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无
20 631041011000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2010.11.29)第七条第二款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无
21 631041012000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5.03.01)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2 631041013000 穆斯林办理朝觐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国宗发[2005]34号2005.06.16)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当地伊斯兰教协会予以协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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