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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11-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兴海县气象局权力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部门/单位 | 设定依据 |
1 | 1263252171050756XT400015400100Y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1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第23条第3款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的规定 |
2 | 1263252171050756XT4000154005000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海县气象局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33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 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13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
3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02000 | 危害气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24条第1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25条第1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13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14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
4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08000 | 非法发布或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4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14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5.《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12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6.《青海省气象条例》(2018年修订)第38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传播或者发布气象灾情的。 7.《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13条 承担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14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传播虚假预警信号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5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12000 | 违反气象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6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1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 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19条第1款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8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建立。建设时,必须遵守气象台站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6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06000 | 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1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第1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2.《青海省气象条例》(2018年修订)第38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的。 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7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09000 | 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38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1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7号)第1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8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04000 | 违反气象资料共享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1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第1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9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01000 | 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20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10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03000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39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3.《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25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有效资质证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二)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报废的高射炮和火箭发射装置的;(三)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的。 |
11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10000 | 违反施放气球单位资质、施放气球活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青海省气象条例》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第2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9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12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05000 | 违反防雷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33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34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36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3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14000 | 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32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34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3.《青海省气象条例》(2018年修订)第3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的。 4.《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4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14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07000 | 违反雷电防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3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三)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4.《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4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35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15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11000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8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39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31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33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5.《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24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
16 | 1263252171050756XT4630254013000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兴海县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9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31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32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40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25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7 | 1263252171050756XT4630354002000 | 查处施放气球案件时,发现施放活动现场无专人值守的,对施放的气球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采取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兴海县气象局 | 《青海省气象条例》(2018年修订)第33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施放气球活动时,发现现场无专人值守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法对施放的气球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
18 | 1263252171050756XT4630854001000 |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行政奖励 | 兴海县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7条第3款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9条第2款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
19 | 1263252171050756XT4630654004000 | 对易燃易爆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雷电灾害防御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兴海县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31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23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23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 第27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第23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20 | 1263252171050756XT4630654006000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兴海县气象局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19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21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22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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